東明縣東宏紙業有限公司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外排廢水SS濃度高達1237毫克/升,超標16.7倍,COD濃度高達750毫克/升,超標4倍,嚴重超標;山東省天生制藥有限公司未執行“三同時”制度,外排廢水COD濃度高達637毫克/升,超標3.2倍,嚴重超標,鄄城縣北方發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七家企業均存在治污設施調試期間外排廢水嚴重超標。
菏澤市政府針對這些企業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作出處理:責令東明縣東宏紙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不經市政府批準該企業不準恢復生產,責成東明縣人民政府對有關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并由市環保局依法對該企業處以10萬元罰款;責令山東省天生制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并處以5萬元罰款;責令調試期間外排廢水嚴重超標的鄄城縣北方發制品有限公司等七家企業立即整改,并由市環保局依法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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